公告日期:2026-01-14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GLO2025SZ(法)字第 0113-1-3 号
致: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聘请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北交所 1号指引》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编报规则第 12 号》《律师事务所首发业务执业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北交所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下发了《关于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一轮审核问询
函》”),本所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就《第一轮审核问询函》涉及的相关法律问
题,以及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或《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
涉及法律方面的重大事项变动情况出具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交所于 2025 年 8 月 8 日下发了《关于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
核问询函》”),本所于 2025 年 9 月 4 日就《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涉及的相关
法律问题出具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报告期更新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本所就发行人于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期间内或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另行指明的其他期间内涉及法律方面的重大事项变动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并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相应内容进行更新,出具《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须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释义、简称及律师应声明的事项的内容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限于华汇智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相关资料进行查验的基础上,现依法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