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1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GLO2025SZ(法)字第 0113-1-2 号
致: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聘请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北交所 1号指引》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编报规则第 12 号》《律师事务所首发业务执业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北交所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下发了《关于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
本所就《审核问询函》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或《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涉及法律方面的重大事项变动情况出具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北交所于 2025 年 8 月 8 日下发了《关于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本所就《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须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释义、简称及律师应声明的事项的内容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限于华汇智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相关资料进行查验的基础上,现依法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问题 4.其他问题
(1)实际控制人认定准确性。
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
①2018 年 4 月,实际控制人张思沅出于培养其子张耀城参与公司生产经营
管理的目的,向其转让 30%股权,且未收取股权转让款,并由其担任公司法定
代表人、执行董事。②2021 年 12 月、2022 年 4 月,基于家族内部安排并解决注
册资本未实缴问题,张耀城分两次将 30%股权转让给张思沅,且未收取股权转让款,并卸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张耀城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期间,实际
上为总经办工作人员。报告期期初(2021 年初)至 2022 年 4 月,发行人未将张
耀城认定为张思沅的共同实际控制人。请发行人:①结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1-6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与锁定期安排的规定以及相关案例,家族内部股份安排的背景、张耀城与张思沅的亲属关系,以及张耀城在前述期间的持股比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方式、工作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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