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5SZ(法)字第 0562 号
致: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下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列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并就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会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星期一)上午 9:00 在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三涌工业园一
路 11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会议时间与现场会议保持同步,同一股东仅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会议投票的一种方式参会并投票。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张思沅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资料,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46,576,2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3%。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相关人员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会议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在现场投票和网络会议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会议投票的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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