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证券代码:874376 证券简称:百菲乳业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广西百菲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5 月 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西百菲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百菲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 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广西百菲乳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
上、以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机构。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
照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
密的前提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在公司的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也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
披露的信息。
公司应当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尽量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信息披露指定媒
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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