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证券代码:874376 证券简称:百菲乳业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广西百菲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所处竞争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公司经营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量、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各项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和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积极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受收益的权利。
三、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体利润分配方式应结合公司利润实现状况、现金流量状况和股本规模决定。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考虑到公司的成长性或重大资金需求,在保证现金分红最低分配比例及公司股本规模与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充裕;
2.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
4. 进行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或公司未来12个月
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公司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根据公司的累计可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情况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