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证券代码:874376 证券简称:百菲乳业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广西百菲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为强化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维持广西百菲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稳定,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等规定的相关内容,特制定以下稳定股价措施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本预案需经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同意,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执行,有效期三年。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二、预案启动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日起3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后,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措施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取消或停止实施本次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三年内,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再次成就的,公司将再次启动股价稳定措施(不包括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及当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并公告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
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另有规定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另有要求的,服从其规定或要求。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措施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3)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
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之条件,并且控股股东增持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之条件,并且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四、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熟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
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依法履行有关回购股份的具体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以其控制的股份投赞成票。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的资金总额,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少于 300.00 万元,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00%。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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