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74375 证券简称:红光电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常州市红光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会议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常州市红光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市红光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常州市红光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公司”)备案。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露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股转系统公司备案。
(五)公司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悉该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六)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七)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八)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九)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股转系统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股转系统公司审核、登记,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股转系统公司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股转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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