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74375 证券简称:红光电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常州市红光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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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会议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常州市红光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常州市红光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及《常州市红光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及实物、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具体
包括如下投资活动:
(一)长期股权投资,指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以货币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通过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行为;
(二)风险类投资,指公司购入股票、债券、基金、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投资行为;
(三)不动产投资;
(四)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本制度中所称的对外投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投
资,则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
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的实施进
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做出修订。总经理可以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
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
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财务部要及时掌握各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投资风险、投资回收等进行评价考核,向公司决策层提供建议。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对外投资及相关事项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尚未达到应当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除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交易外,董事会有权决定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低于 50%的重要交易事项;董事会针对低于前述标准的交易行为可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决定。
(二)财务资助
除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财务资助事项外,董事会有权决定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低于 70%及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财务资助事项。
(三)对外担保
除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外,其他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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