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874373 证券简称:友谊国际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友谊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26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友谊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友谊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友谊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按照公司在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批准后与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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