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06
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丰香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 11001 号中国人寿大厦南楼 23 层
电话:0531-55685656 传真:0531-55685657 邮编:250014
目录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2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3”......13
三、《审核问询函》“关于其他事项(1)” ...... 15
四、《审核问询函》“关于其他事项(2)” ...... 17
五、《审核问询函》“关于其他事项(3)” ...... 18
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丰香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山东丰香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山东丰香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丰香园股份”或“股份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贵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于 2023 年 11 月 27 日出具了《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
东丰香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作出的《关于山东丰香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特对反馈意见中需要律师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及自《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公司新发生的相关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和说明,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的补充。本所在《法律意见》中的声明事项和所用释义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股转公司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会的有关规定,在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
关于合法规范经营。公司主营业务为芝麻油、芝麻酱、芝麻粉以及烘焙芝
麻粒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根据申报文件,2022 年 7 月 28 日,无棣县应急管理
局因子公司无棣丰香园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部分员工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对公司
处 3.50 万元罚款,公司已于 2022 年 12 月转出所持该公司全部股权。
请公司:(1)补充核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受处罚等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披露的准确性,并在公转书处罚部分补充披露上述事项;(2)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规范性要求,补充披露公司在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成分添加、质量控制等环节建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是否符合调味料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监管要求,相关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3)补充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因产品质量而发生退换货的情形,报告期内及期后是否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是否因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否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公司针对相关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域是否存在诉讼、投诉纠纷、负面媒体报道,相关问题是否损害消费者健康或者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4)补充说明公司报告期以及期后是否发生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故、纠纷、处罚;若发生,说明具体情况、整改措施、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日常业务环节安全生产、风险防控等措施及其有效性。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关于反馈问题“(1)补充核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
公司、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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