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证券代码:874360 证券简称:世纪数码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郑州新世纪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郑州新世纪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
适用)已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
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细则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新世纪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郑州新世纪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
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即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并以单独提案的形式提交股东会审议,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明。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通知公告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之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在距股东会召开10日之前向董事会提交新的董事候选人提案。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案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审慎核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条件及独立性,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
第十三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四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人选时,应设有候选人发言环节,由候选人员介绍自身情况、工作履历和上任后工作计划等内容,股东可就候选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提问,加强候选人员与股东之间的沟通和互动。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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