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0
证券代码:874357 证券简称:惠之星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2 月 9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水平,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3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
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等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 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 总额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8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4.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7.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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