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0
证券代码:874357 证券简称:惠之星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2 月 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0 号——权益分派》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制度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四)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有)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
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六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 10 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明
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利润分配以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兼顾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公司应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制定利润分配办法,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四)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如有)以后,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条件及比例为: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当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况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的;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4、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特殊情况。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应当实施现金分红:(1)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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