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0
公告编号:2026-012
证券代码:874357 证券简称:惠之星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
诺及相应约束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为充分保障投资者权益,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公司及相关主体出具了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的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具体如下:
一、公司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1、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份。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新股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等信息,股份回购方案还应经本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公告编号:2026-012
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若本公司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1、本人承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在合格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前,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将督促公司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后,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以及督促其按照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将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4、如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同时本人承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本人将暂停从公司取得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1、本人承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