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0
证券代码:874357 证券简称:惠之星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23]16 号)的有关规定要求,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公司拟定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1、公司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三个月内,若出现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第四个月至第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时,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4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
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上述
启动条件 2 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 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4、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三)终止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36 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3、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时,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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