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0
公告编号:2026-009
证券代码:874357 证券简称:惠之星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增强股东回报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广大投资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5〕5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证公告〔2025〕20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定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股东的意见;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目标、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外部融资环境、社会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对利润分配作出良好的制度性安排,保证未来公司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告编号:2026-009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发放现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和形式
1、公司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应当实施现金分红:(1)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无重大资金支出(指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上述公司发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或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
2、公司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在确定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3、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告编号:2026-009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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