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4357 证券简称:惠之星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
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2 月 12 日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备专业会计知识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委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评估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准备相关会议资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 检查公司财务,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八)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九) 指导、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十)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 履行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相关方关联交易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