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4357 证券简称:惠之星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2 月 12 日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治理指引第1号——董事会秘书》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董事会秘书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董事会秘书应经过相关监管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全国股转系统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用与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
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
公告,并向全国股转系统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本细则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系统报备。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全国股转系统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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