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4357 证券简称:惠之星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2 月 12 日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投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实现投资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 制度化,保障公司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的投资活动,包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的投资活动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 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 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四条 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进行投资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第五条 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
(三)投资规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四)审慎、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收益;
(五)坚持科学发展观,科学论证与决策。
第二章 投资的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本公司投资活动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为公司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日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萌发投资意向的,应向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议案,讨论投资事项的可行性,并将具体情况制成详细书面报告。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对外投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二)公司对外投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但不超过50%的;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20%以上且超过500万,但不足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未超过1500万的。
(三)公司其他对外交易由总经理审批。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可以预计未来12个月的低风险委托理财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预计期间内,任一时点累计发生的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额度。对于超出预计额度的委托理财事项,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进行证券投资、中高风险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高风险投资活动,如经过慎重考虑确需进行相关投资的,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严禁从事以股票、利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的投机活动。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中高风险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其中2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需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超过2000万元至5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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