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15
大连海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大连海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申请
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主办券商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出具的《关于大连海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公开转让并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主办券商”)作为大连海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宝股份”、“申请人”或“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的主办券商,会同申请人及申请人律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请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北京国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各方,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问询函所提问题逐项进行认真讨论、核查与落实,并逐项进行了回复说明。现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大连海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一致。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或补充披露 楷体(加粗)
目录
目录 ......2
问题 1.关于业务模式及核心竞争力 ......3
问题 2.关于财务真实性 ......27
问题 3.关于其他事项 ......68
问题 1.关于业务模式及核心竞争力
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1)公司裙带菜苗、海带苗、虾夷马粪海胆苗均采用与中科院海洋研究所、大连海洋大学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同培育的良种生产;(2)公司核心技术包括单倍体克隆杂交与定向选育(藻类育种)、海带配子体育苗技术;(3)公司存在将裙带菜苗、海带苗销售给第三方,由其养殖完毕后择优采购的情形;(4)公司拥有 152.85 公顷的海域使用权,用于海带、海胆、海参养殖;(5)公司使用自有品牌“海宝”销售零售食品。
请公司:(1)说明公司合作研发的裙带菜苗、海带苗、虾夷马粪海胆苗是否形成知识成果,是否已申请专利或预备申请专利,相关知识成果的权属及合作双方在使用、收益、保密等方面的约定,公司针对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采取的保护措施及其有效性、可执行性,是否存在商业秘密泄露的情形或风险;(2)结合培育产品的特性、产量,说明公司的核心技术优势及核心竞争力,育种、育苗技术的领先性及技术壁垒;(3)说明公司与养殖农户的合作模式,协议签署情况及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期限、销售及购买内容、商业秘密保护、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机制,公司将幼苗销售给农户与从农户采购产成品之间是否存在对应关系,是否存在侵犯公司知识产权或泄露商业秘密的情形或风险,是否损害公司利益;(4)结合公司海域面积、深度、温度、水质等要素,测算公司海藻、海珍品等各类产品的产能上限、当前产能利用率及合理性、可持续性;(5)结合公司自有品牌情况、产品销售模式、产品包装方式、散装及包装食品的单价及销量,并对比同类产品说明单价差异原因,产品销售是否具有品牌价值。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公司合作研发的裙带菜苗、海带苗、虾夷马粪海胆苗是否形成知识成果,是否已申请专利或预备申请专利,相关知识成果的权属及合作双方在使用、收益、保密等方面的约定,公司针对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采取的保护措施及其有效性、可执行性,是否存在商业秘密泄露的情形或风险
(一)公司合作研发的裙带菜苗、海带苗、虾夷马粪海胆苗是否形成知识成果,是否已申请专利或预备申请专利,相关知识成果的权属及合作双方在使用、收益、保密等方面的约定。
公司子公司海宝渔业的主要产品裙带菜苗、海带苗、虾夷马粪海胆苗存在与中科院海洋研究所、大连海洋大学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合作研发的情况。在合作研发过程中形成了多项知识成果,包括新品系(种)的登记申请、专利、论文。
1、裙带菜苗的合作研发情况
自 2008 年以来,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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