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74352 证券简称:福建三星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福建省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审议的相关制度中包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福建省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福建省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为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主办券商并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全国股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全国股转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
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审计委员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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