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6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泓毅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六年一月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泓毅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安徽泓毅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下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泓毅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泓毅股份”、“股份公司”或“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按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的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就发行人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以下称“本次发行上市”)
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泓毅汽车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首份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泓毅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出具的《关于安徽泓毅汽车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现谨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泓毅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首份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提、假设均同于《首份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使用的简称均同于《首份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报告期内”、
“近三年”指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 1-6 月,“报告期末”
指 2025 年 6 月 30 日。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对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以下称“查验”),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并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 产品下游应用及技术研发能力体现
(1)产品下游应用。根据申请文件:①根据相关行业协会认定,发行人部分产品市占率位居全国前列。②报告期内,公司对新能源车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38,413.35 万元、29,714.83 万元、66,102.45 万元和 36,204.08 万元,占营业收入
的比例为 29.38%、16.58%、22.89%和 23.37%。请发行人:①说明关于发行人市场占有率等行业数据的披露是否准确、数据来源是否权威;结合公司收入来源于新能源汽车和传统油车的金额及比例,测算公司应用于燃油车、新能源车等领域细分产品对应的市场空间、市场占有率及市场地位情况,并说明测算过程及依据。②列示燃油车和新能源汽车对于公司产品在技术水平、生产工艺、单价、毛利率等方面的差异情况,公司进入零跑汽车、越南 VinFast 等新能源车企过程及相关产品应用车型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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