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号华贸中心 3号写字楼 34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泓毅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引言...... 4
正文...... 6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6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7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8
四、发行人的设立...... 1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3
六、发起人和股东...... 15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7
八、发行人的业务...... 18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9
十、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 2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3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4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2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5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27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及其他...... 28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9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0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0
二十一、发行人律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31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2
二十三、总体结论性法律意见...... 33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号华贸中心 3号写字楼 34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泓毅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泓毅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下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按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的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核查(以下称“查验”),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行人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作出。
2、在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发行人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发行人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保证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发行人所作出的任何承诺、说明或确认之事项的准确性、真实性及提供的信息将被本所所信赖,发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