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5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安徽泓毅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泓毅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泓毅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事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更好促进公司发展,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经认真审阅公司与该事项相关的文件,我们认为,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与此相关的《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介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承诺事项及其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事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与利润分配政策相关的文件,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与此相关的《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处置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制定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安徽泓毅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安徽泓毅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办法>的议案》。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泓毅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炳力:
日期:2025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泓毅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汪和俊:
日期:2025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泓毅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 波:
日期:2025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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