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5
证券代码:874347 证券简称:泓毅股份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安徽泓毅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安徽泓毅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同
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泓毅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安徽泓毅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泓毅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安徽泓毅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
公司参股企业与其合并范围内下属企业之间的担保,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
议批准,公司派出的董事在表决前需取得该批准;公司参股企业其他涉及对外担保行为,公司派出的董事在表决前,需取得公司董事会的授权。
第三条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公司各层级企业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公司以外的单位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
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公司实际控制的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本办法所称的“总资产”“净资产”以公司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
第六条 公司及其所属控股企业不得为自然人提供任何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的对象是指:
(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
(二)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经芜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的其他单位。
第八条 担保申请人(即被担保人,下同)应具备以下资信条件,公司方可
为其提供担保: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三)产权关系明确;
(四)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五)公司为其提供的前次担保,没有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的情形;
(六)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七)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二节 担保的申请
第九条 担保申请人在申请担保时,公司可以要求其向公司提交包括下列内
容的书面申请材料:
(一)担保申请人申请担保的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举债项目简介、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融资金额、融资方式、成本控制、资金用途、偿债资金来源、担保金额、担保方式、担保期限、反担保措施等);
(二)担保申请人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
(三)担保申请人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担保申请人现有借款及对外担保的情况;
(五)担保申请人董事会(或权力机构)所作出的贷款及担保决议;
(六)其他与借款担保相关的材料。
第三节 担保的审议
第十条 对外担保审核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担保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分析。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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