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5
证券代码:874347 证券简称:泓毅股份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安徽泓毅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安徽泓毅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了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
公司将确保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合理回报。为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市场稳定,当公司股价出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和有关方将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以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第20 个交易日称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如在该 20 个交易日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 20 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
方将采取有关股价稳定措施。
当公司或有关方正式公告将采取的稳定股价措施之前,或当公司和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启动或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以上所称“每股净资产”系指经审计的公司最近一期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除以该期审计基准日时公司的股份总数。如该期审计基准日后至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期间,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可采取的具体措施
在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指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独立董事、未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指负有增持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下同)将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一)公司回购股份
1、启动回购股份的程序
在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制订回购公司股票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应包括回购的价格区间、数量范围、回购期限等。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决定是否回购公司股份。
若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股东会就回购股份事项对董事会实施了授权,即公司回购股份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即可生效实施的,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实施。若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未予规定且公司股东会亦未授权董事会实施股份回购的,则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经提请股东会审议,于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实施。
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该等规定的要求履行有关回购股份的具体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回购股份的其他条件
在满足本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且满足如下条件时,公司负有启动回购公司股份程序以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及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关于公司股份回购的其他条件;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如公司在本预案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违反上款任何一项条件的,则公司在本预案规定的实施期限内不负有启动回购公司股份程序的义务。
3、回购股份的方式
回购股份的方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