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5
证券代码:874347 证券简称:泓毅股份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安徽泓毅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增加安徽泓毅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上市后三年的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分红回报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安徽泓毅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划。
第一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分红回报,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应当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分红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第二条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要求,并结合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积极的回
和稳定性。
第三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
(一)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主动参与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引导作用。
第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和现金股利政策目标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二)满足条件下公司年度现金分红最低比例
公司在满足本规划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况下,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或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应少于该三个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第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及本规划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方式
(一)公司利润分配、现金分红的预案由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现金分红的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现金分红预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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