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07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安徽泓毅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泓毅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泓毅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本议案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议案所聘任人员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按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本议案。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本议案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议案所聘任人员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按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本议案。
三、《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本议案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议案所聘任人员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按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本议案。
四、《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本议案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议案所聘任人员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按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本议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泓毅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炳力:
日期:2025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泓毅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汪和俊:
日期:2025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泓毅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 波:
日期:2025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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