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74345 证券简称:秦鼎精铸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西安秦鼎精铸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 11 】月【 24 】日第【 一 】届董事会第【 十一 】
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西安秦鼎精铸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西安秦鼎精铸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以下简称“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西安秦鼎精铸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
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本规则等 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三)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
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四)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
的交易;
(五)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权限的交易。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等。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 易行为。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 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除提供担保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上述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 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第四条第一款。已经按照本 规则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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