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4343 证券简称:新纳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浙江新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浙江新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修订稿),具体如下:
一、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一)启动条件
启动条件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
启动条件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36 个月内,非
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个会计年
下同)。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起第 7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
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3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3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终止条件
自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
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
所上市 36 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3、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当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相关主体将按以下优先顺序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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