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74342 证券简称:交投智能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河北交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北交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河北交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决议的合法性,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对董事会和监事会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作出决议;
(九)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按照规定权限对公司国有资产转让、增资事项、部分子公司国有产权变动事项进行批准;
(十二)按照规定权限对重大财务事项和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方案进行批准或者备案;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注:
1.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除非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须提供反担保。
2.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3.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
(1)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2)违反国有资产监管规定的,由公司按内部管理制度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
(3)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本章程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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