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74342 证券简称:交投智能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河北交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北交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河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集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与基本规定
第一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超越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二章 担保对象与主体条件
第五条 公司不得向集团所属企业之外的企业、自然人、非法人单位及经营状况非正常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向参股公司提供超过其持股比例计算的担保额。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是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的;
(二)存在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改正未满一年且财务状况未根本好转的;(三)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的;
(四)已裁定破产或进入破产程序的。
第六条 担保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二)具有良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
(三)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
第七条 被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备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
(四)经营状况正常;
(五)最近一期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本行业全国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的平均值。
第三章 反担保与申请要求
第八条 公司为集团及关联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被担保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担保人应根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确定反担保方
式。以保证方式提供反担保的,一般要由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第三方应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担保人提供非保证方式担保的,不得接受保证方式的反担保。
第十条 公司如为他人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被担保人应向公司管理层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借款担保的书面申请: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二)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三)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五)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
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参照本条执行。
第四章 审批手续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需遵守如下审批手续:
(一)由发起对外担保的部门应对担保事项提供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含:担保金额、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由财务主管部门复核,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并制定详细书面报告呈报董事会。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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