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公告编号:2025-078
证券代码:874332 证券简称:文峰光电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公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的辞任、任期届满、解
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公告编号:2025-078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公司时生效。
第四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义务
第七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离职
董事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八条 董事在离职生效后,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如下的合
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一)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二)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九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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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
第十条 董事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且在离职后应当继续履行的承诺的,
董事应当继续履行,并且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对承诺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辞职的,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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