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证券代码:874328 证券简称:唯实重工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唯实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工作细则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经唯实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工作细则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唯实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唯实重工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唯实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一名。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列席董事会会议,
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公司董事会决议。
公司根据需要设置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本公司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及责任感,同时具备较强的执行力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财务总监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
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六条 非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董事可受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
任。
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任报告,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在董事会秘书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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