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证券代码:874328 证券简称:唯实重工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唯实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经唯实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唯实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唯实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唯实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
金管理。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指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根据《唯实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代偿债务,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
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
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
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的标准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业务模式、行业惯例等确定合理的结算期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通过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损
害公司利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确有必要的,应当明确财务
资助的利率、还款期限等。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财务资助的必要性、合理性发表意见。财务资助若符合《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
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三)公司代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和责任,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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