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证券代码:874328 证券简称:唯实重工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唯实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经唯实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事规则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唯实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唯实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制定本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
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
第二章 董事
第四条 董事会组成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治理规则》的有关规
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该董事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第七条 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或者更换,无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且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交易;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本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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