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4
证券代码:874326 证券简称:朗信电气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北交所
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6 月 4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确保控股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
司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系指本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虽
然持有其股份比例不足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管控与整合机制,对本
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事项进行风险控制,提高本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抵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
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在本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
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财产。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六条 公司作为控股子公司的主要投资者,按照法律程序和控股子公司章
程,委派股东代表、推荐或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实现其发展战略及管理。公司委派及推荐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推荐或委派到控股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推荐或委派到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选原则上从公司职员中产生,因工作需要也可向社会招聘。
第八条 公司选派及推荐人员程序:
(一) 股东代表由公司签发授权委托书,代表公司参加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发表意见。
(二) 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推荐,按控股子公司的章程任免。
(三) 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候选人,由公司推荐,并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聘任。
公司可根据需要对推荐人选在任期内做出调整。
第九条 公司选派及推荐人员的职责
(一)股东代表的职责
1.恪尽职守,忠实维护本公司利益,正确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
2.分析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议案,与董事会、公司经理层、总经办及其他部门相关人员充分沟通后,提出书面意见,交公司经理层确认;
3.出席股东会,按照公司确认的意见行使股东权利并及时将会议资料提交总经办备案。
(二)公司推荐或委派的董事、监事的职责
1.恪尽职守,掌握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对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负责,维护公司利益,行使控股子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
2.通过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董事)及监事会(监事),执行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人事任免等方案;
3.及时向公司报告控股子公司重大经营情况。
(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1.认真履行任职岗位的职责;
2.定期述职。
第十条 公司推荐或委派到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
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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