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4
证券代码:874326 证券简称:朗信电气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
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6 月 4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
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
证、抵押或质押,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
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
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相关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对除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但经本
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
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
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
保事项。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为财务中心。
第十一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
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包括被担保方近三年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
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中心对被
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财务中心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
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总经理,总经理上报给董事会。董事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审议批准或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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