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22
证券代码:874326 证券简称:朗信电气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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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经各方友好协商,公司控股股东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
件生效的《关于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一)》 ,公司在册股东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陆耀平、吴忠波、丁言闯、天台银信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家港银信一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
家港银信二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关于江
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1、补充协议(一)
(1)补充协议(一)的签订主体
甲方: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张家港暨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家港金创一号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基石智能制造三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马鞍山市
江东诗航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文清能一期投资基金(滁州)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宁波隆华汇博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家港市沙洲湖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
(2)补充协议(一)的主要内容
补充协议(一)的主要内容如下:
“1、股份回购条款
1.1 股份回购的触发条件
如果出现下列任一事项(以最早者为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回购,甲方有义务执行回购或者指定第三方回购乙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标的公司股份:
1.1.1标的公司未能在2025年12月31日前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材料申请并被受理。或若标的公司在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材料申请前出现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明确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条件事项且有足够证据表明标的公司无法规范或解决。
1.1.2标的公司撤回上市申请;或标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被证券交易所终止审核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不予注册。
1.1.3标的公司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批文,但标的公司未在批文有效期内完成发行。
1.1.4 标的公司未能在2026年12月31日前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但若2026年12月31日时公司正在合格上市审核过程中,该期限应顺延至合格上市审核结束或发行人撤回合格上市申请材料之日,但顺延后的期限最迟不超过2027年12月31日。
1.2回购价款
乙方根据本补充协议1.1条约定行使回购权的,股权回购价款金额应按照以下计算方式确定:
增资价款金额×(1+6%×增资款项到账之月至股权回购价款实际支付之月(不含回购价款实际支付之月)的月份数÷12)-投资期内乙方收到的分红款。
1.3回购价款的支付
一旦发生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回购触发情形,甲方应在10日内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明确知悉相关回购情形触发之日起半年内(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为免疑义,若乙方未就某一回购情形在该半年期限内提出回购要求的,乙方仍有权在其他
回购情形触发时就其他回购情形按本补充协议的约定行使回购权)通过向甲方发出股权回购通知函的方式,要求甲方履行股权回购义务。
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主体应于收到乙方通知后三个月内将股权回购价款一次性足额支付至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如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主体逾期支付,乙方可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甲方进行书面催告,若甲方在收到催告后十个工作日内仍未进行回购款支付,每逾期一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主体需按照应付而未付金额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支付完毕全部股权回购价款和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补充协议第1条股份回购条款自标的公司成功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材料申请之日起终止,且自始无效。但是,若发生本协议第1.1.2、1.1.3、1.1.4条所述情形的,则各方同意自1.1.2、1.1.3、1.1.4条所述情况出现之日起,本补充协议第1条股份回购条款自动且溯及既往地恢复效力,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即为合法有效应予遵守执行。
2、保密
本补充协议双方应对本补充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本补充协议规定之交易以及与各方有关的所有保密或专有信息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应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披露,或向认购人及其关联方各自的合伙人及专业顾问外进行披露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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