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证券代码:874323 证券简称:中宏立达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北京中宏立达信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9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中宏立达信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中宏立达信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中宏立达信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而社会公众尚
未得知的重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
券商。除另有规定外,拟披露信息应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
容和格式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
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
告、中期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
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许可,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
露中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
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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