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874322 证券简称:幺麻子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幺麻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3 月 14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制度自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幺麻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规范幺麻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幺麻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
及其他方式的担保,包括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控股子公司之间、控股子公司与其
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前报公司审核批准,控股子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
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合规性复核的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实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
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八条 除本制度另有约定外,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
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单位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
的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二) 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九条 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
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公司
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公司财务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一) 申请担保单位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
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 债权人的名称;
(三)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四) 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与本担保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五) 申请担保单位反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的相关资料
(如有);
(六)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当有担保申请事项发生时,公司财务部应根据申请担保单位提供
的资料进行调查、分析,确认资料的真实性,由财务总监报总经理审核同意后,由总经理提出议案,交由董事会秘书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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