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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21:39:42 股吧网页版
恒基金属:内部审计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4320 证券简称:恒基金属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8 月 25 日召
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是维护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权益,强化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使公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通过应用系统、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的有效性,帮助组织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保证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经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独立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形成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由独立董事任主任委员的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主任委员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监察部门,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公司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同时需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协助其开展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有效性,并对审计工作进行评价与考核。

第九条 内部审计监察部门负责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免。内部审计监察部门负责人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应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稳定的人员结构,配备符合内审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财务会计、审计业务水平和必要的经营管理、电子计算机等专业知识,有相当的工作经验,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能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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