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4320 证券简称:恒基金属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8 月 25 日召
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本公司依法设立或收购的,具有独立法人
主体资格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两种形式:
(一)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股权比例为 100%的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超过 50%,或虽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过半数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公司对参股公司应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投资协议及参股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第三条 公司作为出资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规范运作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以股东或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子公司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力。
第四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当参照本制度建立对其下属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五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治理、资源、资产、投资等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七条 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 经营决策管理
第九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管理体系,完成年度经营目标。
第十条 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接受公司督导建立相应的经营计划和风险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自身总体经营计划,在充分考虑子公司业务特征、经营情况等的基础上,向子公司下达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利润等各项经营目标,由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下达的经营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执行。
子公司必须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向公司汇报生产经营情况和提供有关生产经营报表数据,并对各类生产经营原始数据进行合理保存。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管理层的具体要求及时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年度经营计划。
第十二条 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须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由子公司履行其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原则上子公司不得进行委托理财以及证券投资(包括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理财产品等)、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等风险投资。子公司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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