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4320 证券简称:恒基金属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8 月 25 日召
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界定的关联
方。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或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
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公司为其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严格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决策并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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