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4320 证券简称:恒基金属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情形之回购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信息披露事宜作出承诺,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一、公司承诺
1、本公司承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承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若在合格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前,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本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后,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公司同时承诺,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监管部门或有权机构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确定。
5、如公司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控股股东承诺
1、本公司承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承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在合格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
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以及督促其按照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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