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公告编号:2025-062
证券代码:874320 证券简称:恒基金属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就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事宜作出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公司及相关主体须做出相关承诺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体如下:
一、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公司保证严格履行在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已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违反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则采取或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的,将在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本公司将在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公告编号:2025-062
3、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的股东,可以根据其公开承诺停止发放红利;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因素导致承诺不能履行的,公司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将及时有效的提出切实可行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以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控制的主体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本企业/本人保证严格履行在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已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违反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则采取或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果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企业/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本企业/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在本企业/本人作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如果公司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企业/本人应承担责任的,本企业/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企业/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的,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企业/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本人
公告编号:2025-062
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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