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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20:49:11 股吧网页版
恒基金属: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4320 证券简称:恒基金属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为明确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规划,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制订了《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的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现金流情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保证公司长久、持续、健康的经营能力。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遵循的原则

(一)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二)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处理好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四)坚持现金分红为主,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等情况拟定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将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同意。

(三)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电话、邮件、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四)公司将根据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长期发展等实际情况的变化,认真论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事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以维护股东权益为原则,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审议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便利。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七)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截至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其中,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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