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4320 证券简称:恒基金属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及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后,作出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
经仔细审阅,我们认为:该发行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属行业及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及融资规划等情况,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经仔细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所处行业、主营业务以及核心技术展开,该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公司现有经营规模、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和财务状况等相匹配。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公司主营业务能
力,增强公司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切实可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经仔细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事宜,有利于顺利推进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经仔细审阅,我们认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有利于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经仔细审阅,我们认为:该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有利于维护公司新老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经仔细审阅,我们认为:该规划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
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公司建立健全完善、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及监督机制,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的议案
经仔细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制定了相应的填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上述填补措施、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预案的议案
经仔细审阅,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就公司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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