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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2 19:12:42 股吧网页版
康美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2


证券代码:874318 证券简称:康美特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

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 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 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
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权益分派导致的
变动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当日报送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变动原因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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