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2
证券代码:874318 证券简称:康美特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经
营及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规划;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五)集体决策、审慎投资、控制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
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百万元;
上述交易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后实施。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对外投资相关交易(除提供担保外)符合以下
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人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零点五以上且超过三百万元。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
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
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
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股东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及投资项目的分析
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在其决策权限内进行决策。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及本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对投资的必要性、
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根据公司规章制度按权限逐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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